道德训诫与人性事实之间任何联系的消失所造成的道德特性的这种变化,在18世纪道德哲学家本身的著作中已初露端倪。因为,尽管我们所提到的所有这些思想家都试图在肯定性论证中将道德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但在其否定性论证中又都走向了这样一种主张的愈来愈无限制的翻版,即,没有任何有效论证能够从全然事实性的前提推出任何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结论。这条原则一旦被接受,就成了他们全部筹划的墓志铭。休谟尚以一种疑问而非肯定性申言的形式表达了这一主张。他指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作者们都从有关上帝或人性的陈述向道德判断跳跃,“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的连接,相反,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7]。接着他又要求“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从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中推出来,应当列出理由加以说明”。但是,这同一个普遍的原则,不再作为一个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申言,出现在康德的著作中。他强调,道德律的各种命令不能从任何有关人类幸福或上帝意志的陈述中推出。这一主张后来又重现于克尔恺郭尔有关伦理生活的解释中。那么,这一普遍的主张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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