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注重综合调处。调解可以说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核心方式,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有机对接,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例如重庆的荣昌模式——纠纷综合调处机制,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荣昌县整合司法、调解、仲裁、行政等多方力量,创设了以“党委领导、综治协调、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社会参与”为特色的纠纷综合调处机制,并在法院内部设置“综调室”,专职调处涉诉信访、民事和行政纠纷。
第三,借助法律修订的契机,完善上位法依据,厘清并明确多种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借助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统筹考虑,将未被纳入法律体系的成熟的纠纷解决方式与经验写入法律,确立上位法依据,以确保我国整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趋于合理和完善,从而使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理想得以实现。
第四,构建以调解为核心价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民事诉讼法教授苏本认为ADR最有发展价值的是调解(和解),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一是有充分的实证依据表明调解在高速发展,并深受当事人的欢迎。二是目前法学界和法律家集团本身通过实证研究和观察,转变了对调解的态度,从最初的高度警惕和批判转变为积极支持。在美国,律师曾被认为是诉讼的积极倡导者、诉讼模式的塑造者,现在律师态度已经转变为调解的积极提倡者和参与者。这种态度的转变说明他们对调解的一种新认识。三是现在社会各界已经充分认识到调解的一些价值,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促进调解发展的社会因素。四是调解的实际结果表明其利大于弊,过去对调解的种种怀疑看来是过虑了。[15]我国应当积极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创新信息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制度和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完善诉讼调解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四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