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会所支配的城市,特别是城市同盟的商业政策,在中世纪时自无任何系统的商业政策可言。城市自营其商业,16世纪后始有之。德国汉萨同盟的政策也许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它有其自觉采取的一种前后连贯的商业政策,其根本特征有:(1)只有同盟中的市民才有权参与同盟所获得的商业特权。(2)此同盟在他国境内专注于直接的零售商业,不从事运送业及委托贩卖业。此种倾向至英、俄、斯堪的纳维亚等处土著商人阶级发展以后,终归失败了。(3)同盟商人之商业,仅能使用自备船只,不许赁借他人船舶,同盟商人的船舶或者有此等商人之股份的船舶,不许卖给他国人。(4)同盟商人仅从事商品交易,不像佛罗伦萨人那样经营货币交易或银行交易。(5)同盟有特许的分店及仓库分布各地,可监督其会员之行动。其整个业务在严格的控制之下,由它规定度量衡,与他国人进行信用业务往来被列为禁例,避免他国资本在同盟中喧宾夺主。甚至与非同盟中人结婚,亦在禁止之列。(6)同盟首先试行标准化的计划,即在买卖之际,使用确定的商品样本(如蜡、盐、金属、布匹)。(7)在消极方面,它没有关税政策,至多只有以战争为目的的征税。(8)同盟的对内政策为压抑手工业行会,以期贯彻商人之贵族政治的支配。总而言之,此等方案乃定居于他国的商人阶级为其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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