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社会规范是在群体的文化共同基础内的一种相互期望,即期待人们特定的行为方式;而这种相互期望并不仅仅是统计上的,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规范性的,即你会被期望做你应该做的事情。期望的力量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不遵从群体行为方式的个体通常会引发破裂,而这应该是不被允许的。事实上,如果个体的行为表现并不像是群体中的一员,或者感觉其并不愿意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们是不会被信任的。具有群体意识的个体会把不遵从看作对群体生活的潜在伤害。结果就是,人们会为了各种原因而遵从社会规范,如工具性原因(成功协同)、谨慎的原因(避免群体的责骂)和考虑群体的原因(为了群体的利益,毕竟不遵从可能会破坏群体的功能)。
就像一般习俗一样,社会规范的运作也不是一个第二人模式,而是一个中立于行动者并超越个体的一般模式。首先,最基本的、社会规范采用的标准是一般性的,其会依据客观标准来评价和评判个体的行为。在早期人类的社会评价中,个体只知道谁做的是无效的或是不合作的,但现在则是不基于个人的标准。这些客观标准来自对特定习俗文化活动的相互理解,即在这一活动中,每一部分是如何运作的,哪些人又从中获利了。因此,如果在具有某个文化共同基础的群体中,采集蜂蜜需要一个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用烟把蜜蜂熏出来,而如果这个人没有这样做,那整个群体就只能空手而归;此时,该个体的行为就会根据其工作表现的客观标准而被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