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成就斐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渐完善,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更受重视。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的指引下,国家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动向更加清晰。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为教师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待遇奖励等内容,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是因办学资金来源不同,《教师法》也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这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提供了引导性的法律保障,并谨慎地预留了适用范围和空间。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也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保障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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