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5年萨缪尔·克拉克提出了“对等规则”——一个使人想起黄金规则的规则。他说:“凡是我将他人施与我者判断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亦必将我在类似情形中施与他者判断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
克拉克认为,他的规则确实是优先的,不管我们是否认可其优先地位,我相信,我们都不会否认其似真性。
在克拉克的公正规则与数代之后的康德所提出的绝对律令之间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但是,说克拉克的观点在某一方面启发了康德也不为过。然而,与其步入康德的浩繁工程,不如来看一下更后一些的亨利·西季威克——其《伦理学方法》一书首版于1874年——的观点。
西季威克在赞许式地评论了克拉克的公正规则后,陈述了一个与之相近的原则:“如果我判断一行为对我是正当的,我也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对其他其天性、环境在一些重要方面与我相同的人来说,该判断也是正当的。”
“在一些重要方面”这几个语词引出一个问题:是谁在估价这些方面的重要性?西季威克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但是我可以假设这样来解释他的原则,仿佛这段话就是加给它的——“也就是说,我自己会宣布或承认的对于判断行为正当与否很重要的那些方面”。当然,“我自己”这个词指任何运用这个原则进行判断的说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