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转而批判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尤其是他关于人的思想:“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4]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中,马克思进一步批评道:“费尔巴哈谈到的是‘人自身’,而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5]尽管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的人类学思想,但他肯定,费尔巴哈解读德国古典哲学遗产的方向是正确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6],而在马克思所憧憬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这里实际上涉及马克思后来提出的“个人全面发展”[8]的理论。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哲学归根到底是一种解放全人类的学说。这就深刻地启示我们,马克思一直把人的问题理解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基本的遗产之一。
(二)市民社会
在德国古典哲学家的视野里,人既是自然存在物,更是社会存在物。正是这一共识引起了他们对社会问题的普遍兴趣,而在这一兴趣中,焦点则是市民社会。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肇始人——康德那里,市民社会乃是他最重视的话题之一。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1784)中,他就为人类提出了这样的使命:“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9]在康德看来,这正是人类在政治生活中追求的伟大理想。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1)中,市民社会是作为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而出现的,它的地位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黑格尔这样写道:“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10]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正是市民实际生活的领地,它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具有如下的特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11]这个观点可以说是把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点现实化了,因为与康德不同,黑格尔从英国古典经济学那里获得了观察社会问题的灵感。